GSP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应低于50平方米,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
可见,关于药店的营业面积,有关药品法规已有门槛。药店完全可以依据自身规模和实力,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营业面积。实际上,近几年受房屋租价上涨因素影响,不少药店为了提高坪效,降低经营成本,都在压缩营业面积。所以劳动和社保部门再对医保定点药店设置面积等规定,已没有太大必要。
在南京,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药店,才具有申报医保定点的资质。截至去年10月底,南京全市约有药店1400家,医保定点药店只有55家。为此,不少市民提出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降低营业面积门槛的建议。
因此,笔者认为,从便民的角度考虑,也从申请定点资格药店的实际考虑,有关部门不宜对药店营业面积再做规定。只要符合经营药品的各项条件、符合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其他要求,就应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