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药惹来一场官司处方药分类管理须及早实行

时间
2004-03-01

据中国医药报讯2004年1月4日,广东的黄先生受朋友之托,花了234元在北京一家知名药店买了一盒“贺普丁”(又名拉米夫定),准备春节回家带给同学。在购药时,药店没有要求黄先生出具任何医师处方。回到广东后,黄先生无意中在报纸上读到一篇因服用“贺普丁”而导致病情加重引发诉讼的有关报道,得知药品生产企业曾专门发表公开信,警告“所有开始服用或停止服用贺普丁产品的患者,都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黄先生读完该文章后,一直未敢将代买的“贺普丁”交给朋友。黄先生拆开药品包装,看了药品说明书后,才知道“贺普丁”是处方药。后他查询相关法规发现,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和使用。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两年备查。黄先生认为北京这家药店违反了相关法规,于是一纸诉状将药店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购买合同无效,被告收回售出的“贺普丁”一盒,返还购药款234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于2月9日受理此案。目前,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因为没有要求出具一张小小处方,消费者和药店就对簿公堂,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其却意味深长。

药店:我们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记者首先拨通了该医药连锁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一听到记者是就“贺普丁”一事进行采访,该负责人显得十分警惕,他首先解释:“我们并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法令和政策。”他告诉记者,除了一些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就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全国所有零售药店的“大输液”、粉针剂类药品均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而“贺普丁”是片剂,显然不属于这个强制执行的范围,应该没有处方也可以销售。对黄先生的诉讼行为,该负责人反应较为平静:“他既然提起诉讼,那我们就应诉。”但是他表示,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现黄先生有恶意索赔的倾向。至于诉讼最终胜负如何,他简单地说了一句:“我相信法院会作出一个公平的裁决。”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北京不少药店同行为该药店抱屈。他们认为药店没有凭处方售出“贺普丁”是无可厚非的。“现行规定只有大输液和粉针剂必须是凭处方销售,至于片剂根本就没有要求。他们是按照药监局的规定去做,并没有违规。”一位药店经理还乐观地估计,这场官司不管怎么打,作为消费者的黄先生肯定会败诉。

消费者:问题的关键不在药款

黄先生的代理律师于佳斌律师态度十分明确。他代表黄先生表示,这场诉讼的目的不是234元购药款,而在于药店必须规范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

“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专业知识知道哪种药是处方药,哪种药是非处方药。但是药店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应该知道。稍微有些常识的人被药店提醒,这是处方药,他们就会知道应该凭处方购买。不管是为了增加营业额,还是出于什么其他考虑,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没有向消费者要处方,这样做就不对。”

记者问:“那黄先生在起诉前有没有协商退货?”

“有,但是对方提出我们已经打开了包装,不能退货。其实这件案子跟打没打开包装没有关系,关键在于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医师或者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店在售出处方药时,有义务向消费者索要处方,否则药店就是违法。”于佳斌说。

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最终目的不是退回234元钱,而是想通过这个案件不光使消费者,还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能及时、准确了解有关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促进人民群众转变观念,学会合理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律师:消费者起诉有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只有大输液和粉针剂必须凭处方销售,片剂没有要求。对此,于佳斌律师说,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3条“附则”中,指出“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而早在1999年年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不仅如此,《规定》还要求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的购买也做了“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的规定。

他说:“国务院颁布的法令里已经做了具体规定:处方药就是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必须服从国务院颁布的法令。药店在消费者未向其出具相关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就将处方药卖给了消费者,这一行为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药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分类管理是渐进过程

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记者请教了业内的权威人士。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首先肯定了黄先生的维权行为,她说这表明中国的药品消费者越来越具有法律意识。但她同时介绍,国家药品分类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完善、渐进的过程。

她说,在几年前,中国的药品市场就是一个大的“非处方药市场”,几乎所有的药品都可以任意购买,极大危害了百姓用药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出把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处方药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进行销售、购买和使用。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把一个混乱的市场完全规范化,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相关体系也需要逐步完善。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计划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并加强监管的办法,最终于2005年实现所有处方药药品必须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对于于律师提及的法规,这位女士解释道:“《药品管理法》是在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正在积极地制定过程中。她还透露,国家局正在制定《药品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在这个规划中,对处方药如何销售、购买等具体事宜都有详细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没有联系到被告药店的代理律师。但于佳斌律师告诉记者,原被告双方都认为打这场官司是一件好事。一方面能够提醒消费者,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进行购买,增加消费者的药品分类管理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药店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按照程序规范经营。毫无疑问,不管是谁胜谁败,这场诉讼都有助于人们明晰一些原本含混模糊的概念,使相关的规章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这场诉讼事实上影响到的不止一位消费者,更不是一家药店,而是一个人群和一个行业。正如一位法律界的朋友评点的那样,这场诉讼可能更像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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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毒、麻、精、放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2000年4月1日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2001年10月1日起,所有注射剂药品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最近发出的有关通知明确,2004年7月1日起,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到2005年,全部处方药都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