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欧盟草药药品法案 寻找中药国际化的突破口

时间
2005-12-28

近日,《欧盟草药药品注册指南》一书出版。这意味着“中药国际化”课题一个阶段性成果的产生。这项课题研究,源于2004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指令2004/24/EC。2004/24/EC指令是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草药药品注册管理的法案(该指令在国内被称为“欧盟草药药品法案”)。

“欧盟草药药品法案”于今年4月30日正式生效,并在多个欧盟成员国内进入实施阶段;欧盟药品审评管理局EMEA还成立了草药药品委员会(HMPC),这标志着欧盟对草药药品注册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法案颁布由来

有数据显示,欧盟草药市场一直占据着全球草药市场的重要位置,2003年全球草药药品市场规模达到250亿美元,其中欧盟市场约100亿美元,占40%,北美和亚洲各占约20%,日本和其他地区共占20%。

我国中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有很长的历史,但由于中药产品存在着处方药味多、成分复杂、质量控制较为困难、缺少系统的安全性和临床试验数据等问题,一直未能按“药品”身份进入欧洲市场。

中药复方新药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祖光介绍,长久以来,欧洲各国未对包括中草药、西草药、印度草药在内的传统草药市场进行立法管制。例如,中药进入欧洲,只要符合食品管理规范便可在市场上以“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出售。欧洲各国对中药的宽松管理,一方面促使欧洲中药市场在近年内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规范也导致了一些含马兜铃酸中药由于滥用而产生毒副作用等现象的发生。

一个典型案例:上世纪90年代初,比利时一个已运作20年的减肥中心在配方中加入了中药广防己,到1993年,在该中心接受治疗的两位妇女出现肾损伤。比利时科学家在对减肥配方的化学成分分析后发现,广防己中含有马兜铃酸,而对马兜铃酸不合理使用会导致肾衰。科学家将研究成果发表在世界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上,这导致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中药热”又迅速进入低潮。

而此后,类似的情况在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发生。由于不恰当的使用,包括中药在内的传统草药在欧洲受损;加之随着欧盟草药市场的不断扩大,欧盟感觉有必要出台法律对市场进行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欧洲的草药产品,确保传统药物在欧洲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了针对传统草药注册的法规“2004/24/EC指令”(即“欧盟草药药品法案”)。

叶祖光介绍,“欧盟草药药品法案”规定,对于目前已经在欧盟市场上以“膳食补充剂”身份销售的草药产品,允许再销售7年。7年后,有一部分草药不能再按“膳食补充剂”形式继续销售,这些草药要以药品的身份进行销售。因此,过渡期内,企业必须按法案的要求,完成草药的药品注册。

是机遇更是挑战

是机遇更是挑战!国内中药界人士这样评价“欧盟草药药品法案”带来的影响。

这一政策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欧盟承认了草药作为药品的法律地位,法案带给中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一个全新的机遇,也给欧盟乃至世界范围内草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企业若想拓展欧盟市场,则需要通过严格的草药药品注册程序,如果达不到法案注册要求,过渡期之后,一些中药产品在欧盟市场有可能黯然离场。

叶祖光说,该法案对草药药品注册规定了一系列严格条件。其中对中药企业影响较大的是:法案要求提供草药使用30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而且还要提供在欧盟成员国内至少使用15年的证据。

看到这样的要求,企业刚激起的热情又一次跌入了谷底,还增加了一丝焦虑。在国内,不少中药都是百年老药,30年的使用要求可以做到,但要证明中药在欧盟有15年的使用年限,会把不少中药挡在注册的门外。天士力中药国际化教育培训中心主任郭治昕说,中药在欧盟市场销售能达到15年年限的并不多,另外,相关使用证据并不容易搜集。

如此严格的条件,让企业深刻感受到,“欧盟草药药品法案”确是一次机遇,但在更大程度上是一次挑战——中药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由此提高了。

进退两难之间,我国中药企业该怎么样来权衡呢?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难题呢?

深入研究法案

为了解决种种疑问,需要对“欧盟草药药品法案”做深入学习和分析,国家相关部门对该法案的研究也给予了支持和重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曾组织国内相关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等11家单位的专家,于2004年9月底专程赴欧盟进行了实地调研。回国后30多位专业人员对“欧盟草药药品法案”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技术指南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了多次研讨会,提出了相应的思路与对策。在此基础上,编写了《欧盟草药药品注册指南》。

作为编撰者之一,叶祖光表示,法案规定中有几个问题值得企业注意。首先,相对于化学药品注册,草药药品注册是做了一些“简化”,申报资料相对有一定减免,如1.传统草药可以减免临床研究;2.传统草药可以减免临床前的药效学研究;3.如果文献资料充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可以减免临床前的毒理学试验;4.药品审评部门,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5.药学资料不受任何影响,其数量和质量没有任何的减免。

其次,对于如何证明30年或15年的使用年限问题,可提供的依据包括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专家报告或海关进出口文字记录等。因此,在中药进入欧洲市场的战略规划中,应尽早地在国外出版物中用外文发表有关中药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研究论文。

第三,根据法案对给药途径的规定,只包括口服、外用和吸入制剂,显然中药注射剂是不能作为传统草药药品在欧洲申报注册的。

第四,法案中要求草药制剂活性成分组成必须是草药物质,处方中不得含有动物或重金属来源的药味,但处方中允许含有维生素和营养素类矿物质。

另外,在和欧盟草药药品委员会官员交流中,叶祖光感到,单味中药、两三味药组成的复方中药由于成分比较简单明了,通过注册的可能性比多组分的复方药大。为此,他提醒企业,如果想到欧盟注册复方中药产品,复方组分最好不要超过5味药。

企业在行动

参与本次课题研究的成都地奥集团药物研究所的邹文俊博士告诉记者,课题研究过程中企业也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思路。地奥心血康胶囊以前并没有以“膳食补充剂”的形式进入欧盟市场,而是一直以来寻求以植物药身份进入市场。

虽然地奥心血康属于单味中药产品,但真正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难度十分大。“欧盟草药药品法案”给地奥心血康进入欧盟带来了新希望。一家荷兰的当地公司对地奥心血康简单组分构成比较看好,该公司一直从事植物药的基础分析,对中药有着一定的理解力。这家公司目前正在和地奥集团进行合作谈判,希望能够帮助地奥在欧盟进行中药产品注册,成为其代理公司,分享地奥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收入。

法案规定,必须由当地公司申报草药药品注册,因此,这种代理合作方式成为中药企业的选择之一。邹文俊表示,这种方式的好处不言而喻,借助当地公司的本土优势,对法规的理解和关系渠道,会让药品注册更为顺利和便捷。

天士力公司进入欧盟市场的做法与之不同。郭治昕介绍,2003年3月,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收购荷兰海得宝管理有限公司下属荷兰神州医药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荷兰神州天士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收购前的神州医药中心是目前欧洲最大的一家集医疗、教学和贸易为一体的新型中药集团,该中心已先后与国内30多家药厂和10多家进出口公司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商贸关系,并在欧洲20多个国家设立了中药经销点和长期合作的代理公司,目前年销售额占欧洲植物药市场的1/4。

在神州医药中心这个平台上,天士力既是股东也是合作者,因此,进入欧盟市场的中药药品注册,既可以说是由荷兰当地公司代理,也可以说是由天士力境外子公司自己承担。

2004年,天士力以膳食补充剂形式向欧盟申报了400种中药颗粒,其中包括复方丹参滴丸组方的颗粒,郭治昕期望,未来这400种中药颗粒能通过欧盟草药药品注册。

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恐怕是出示中药在欧盟销售使用15年的证据,但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法案对此并没有明确。邹文俊说,比如地奥心血康胶囊没有以膳食补充剂的身份进入欧盟,表面上看,该产品没有在欧盟15年的销售历史,但荷兰的代理公司并不这么认为。实际上,地奥心血康胶囊的主要成分是薯预皂苷,该成分曾经有在欧盟销售的记录,可能是在中医医院,只要收集到这方面的证据,是有可能说服欧盟草药药品委员会的。

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都表示,目前,法案中很多细节仍在进一步完善当中,各欧盟国家对法案的执行力度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可以先以某个欧盟国家的草药注册为突破口,再扩大到欧盟整个市场。另外,我国要和欧盟草药药品委员会进行必要和充分的沟通。

据了解,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都在积极推动我国中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随着与欧盟草药药品委员会的不断接触、沟通,也许法案中有关15年使用年限的规定会有所松动,将来很有可能会缩短到10年、8年甚至5年。郭治昕说,如果缩短到10年,到2014年,天士力注册的400种中药颗粒就会成为400个中药药品,这个市场是相当可观的。只要企业、协会、政府一起努力,这不是没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