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药品定价目录》,发改委还同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新《目录》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按说《医保目录》在2004年9月调整以后,国家对药品定价进行配套调整应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关于非处方药定价权限的下放,还是引起各方的关注和讨论。
《通知》指出,《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不仅如此,《通知》还表示,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这就意味着不仅是非处方药(OTC)的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而且省级物价部门对非处方药定价几乎是拥有全部话语权。
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药价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字,但国家对药品价格制定权限的重新划分,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药品定价、报价、销售等一系列行为,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效益。据悉,定价权限下放到省一级发改委,所涉及的OTC产品达500多个。OTC定价权限的下放,对医药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OTC协会提出疑义 三大假设困扰行业
早在今年6月22日,事先得到消息的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北京同仁堂、哈药总厂、拜耳、杨森、诺华、施贵宝等十几家非处方药重点生产企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室的负责人,就OTC定价权限下放问题召开了座谈会;6月24日,一封代表行业呼声的信件《关于改变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紧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递交到发改委。《报告》称,“简单下放非处方药的价格管理权限会导致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希望发改委能够对新方案重新考虑并暂缓执行。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秘书长王伟对记者表示,国家此次调整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大方向也是对的。但是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尚未到位,市场流通仍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下放定价权限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起大流通的全国统一市场。在我国,非处方药相对于处方药更是具有生产厂家遍布全国各省市且数量多、规格品种多、流通广的特点。仅乙酰氨基酚这一个产品,获得国家注册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就有100多个,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由各地分别定价显然不利于这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其次,如果将列入《医保目录》的非处方药的定价权完全下放到各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势必会造成同样的药品在各省价格不同的结果。同一品牌规格的产品由各省分别定价,不但会造成各省级物价部门大量重复无效的劳动,同时也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而且,如果同一种产品在全国各地的价格不一,还容易引发不同省市之间的“窜货”,导致市场混乱。此外,也不排除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歧视性”定价的可能,这样将使外地药企的合理利润得不到保证。
一位在业内从事多年流通的人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起大流通的格局。现在对于同一药品实行各省分别定价,显然是将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按行政区域人为分割为30个小市场,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的反动,对产业的发展并无好处。
生产企业希望落空 商业企业反应平淡
应该说在8月1日尚未到来之前,业内对OTC定价权限下放见解并不一样,尤其是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递交《报告》后,人们更期待着有利于企业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
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的营销副总王恒表示,如果下放定价权限可以理解为“企业只需要在注册地申报价格,然后以注册地的价格在其他各省备案”的话,那么对企业来说,下放定价权限不仅避免了国家定价的机械和呆板,而且也增加了定价过程中企业的自主性。“国家定价考虑的是全国,很少能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省级定价就灵活多了,厂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当地情况。”一家主营广告销售的新医药商情网站会务部经理高先生也如是表示。
但在8月1日后,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价格部门了解到,下放定价权限并不是人们所设想的“价格备案制”。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还是需要一个省、一个省跑价格。“北京市的药价申报方案已经出台,其他省份的申报方式可能和北京市还不完全一样。”北京市发改委的有关人士这样表示。
一家大型中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向记者询问,如果我们的某个产品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都有销售,同一份材料我岂不是要准备30份,派不同的人到每个省、市、自治区申报价格?在得到记者肯定回答后,该人士不禁反问道:“那么我能把申报以及等待核准价格的材料费、差旅费、人工成本、时间成本及其他相关的成本算到价格里面去吗?”这似乎也是所有企业共同的疑问。
东盛集团助理总裁陶朝晖表示,同一药品一旦各省定价不一,那么不仅容易造成“窜货”,直接考验着企业对价格体系的掌控能力,同时会对产品品牌造成极大的伤害。“价格与品牌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一个品牌在甲地卖20元,在乙地卖15元,消费者很容易对该品牌产生不信任感。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派克笔曾经在中国是个很响亮的牌子,但是由于各地价格差别太大(排除假冒的因素),现在人们还把它当作高档文具的象征吗?”而一个产品品牌的背后是企业多年来巨大经济和精力的投入。
而相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处于产业链其他环节的企业反应要淡然得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很平静地说:“非处方药定价权限下放,对医药商业应该说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某个产品不赚钱,我们换个产品就行了。”
事实上,实行非处方药省级物价部门定价以后,各省定价不一还有可能给医药商业公司带来好处。在厦门,一些药店经营者表示:各个省份的定价不一,经销商和厂商的报价差异就更大,药店可以选择定价比较低的城市集中采购,这样采购成本可能会相应降低。这样一来,药店的利润会相对提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副总对记者说:“一般说来,制药企业会给不同地区的经销商差不多的成本价,经销商的利润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但他也表示,一旦厂家给经销商的价格不一样,为了自身利润,“窜货”肯定不可避免。
新政出台自有缘由 企业探讨如何应对
国家发改委方面一直认为,权限下放是必然的。当酝酿两个多月的22种抗生素药品大幅度降价遭遇21家行业协会联名上书后,国家发改委在药品定价方面表现得更为谨慎。发改委价格司的一位官员透露说,本以为此次力推市场化的OTC药品定价权限下放政策会广受欢迎,没想到非处方药重点生产商仍有诸多不满。
朱长浩也对记者表示,发改委将OTC定价权限下放到省一级,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是必然的也是无可厚非的。据悉,国家发改委将OTC定价权下放也是出于综合考虑。首先,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的工作量十分巨大,而本身人手有限,将相对简单、不涉及太多专利的OTC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可以说是对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一种合理分工。其次,地方发改委已有多年管理乙类OTC品种的经验,应该能胜任这一工作。
不少业内专家则看到OTC定价下放的另一层含义,那就是国家希望借助地方发改委对产地辖区企业的了解,制定更切实的OTC价格,同时尝试通过市场的力量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药价的合理波动,最终达到全国范围内的价格平衡,从而抑制药价虚高。
中信证券研究部的姚杰认为,新的药品定价目录实施后,虽然地方物价部门具有最终(最高零售价)决定权的药品品种及比例明显缩小,但是其中中成药所占比例却明显上升,这说明中央收回的主要是西药处方药价格的最终决定权,而由于中成药中很大比例属于非处方药,故中成药的价格决定权最终留在了地方。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中成药的降价开始在地方施行。
面对既成的事实,药企也开始寻求应对措施。一位营销老总表示,如果某地定价过低、企业无利可图的话,企业自然会考虑退出当地市场。而王恒则表示,如果产品在外地价格太低,不妨首先在注册地申报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以便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外地价格部门进行“抑制”。北京丰科城副总经理牛正乾说:“企业自身提高对价格体系的控制能力是较好的一种减少损失的方法。当然企业也可以针对不同消费地区推出不同包装和剂型的产品。这样的话,可以尽可能规避由定价不一而造成的风险。”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发改委还是适当考虑到了企业的一些要求。在《通知》中,发改委特别强调“《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正如朱长浩所表示的那样,新政刚刚施行不久,要想真正客观、公正地评价,尚假以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