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2008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了审定。现将审定通过的657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各项目主办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完毕。
为监控各项目的执行情况,我委将不定期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请各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见附件2)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见附件3)经隶属部门上报我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我委评审次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依据。
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局直报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本省、本单位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报送我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邮编:100026)。
附件:
1、2008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8/200805201424290.xls)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8/200805201424490.doc)
3、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8/200805201425090.doc)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