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依法承担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责任。2022年8月底前完成可追溯性体系建设,对生产的中药饮片实施可追溯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可追溯性体系,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可追溯性体系。按照《药品可追溯性代码要求》,对其生产饮片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进行代码分配,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可追溯性代码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可追溯性管理体系,督促下游输入和上传可追溯性数据。同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可追溯性数据,为消费者提供药品可追溯性信息查询服务。
对于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通知》明确,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应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可追溯性体系,并向可追溯性体系提供可追溯性数据,确保上下游可追溯性数据的有效串联。到2022年9月底,所有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已经完成了中药饮片的代码扫描可追溯性管理。在2022年11月底之前,所有零售药房已经完成了中药饮片的代码扫描可追溯性管理,以确保每个代码都必须扫描。
《通知》还对福建省药监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