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辛限量的由来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09-10-29

从古至今,细辛的临床用量没有明确限制,真正符合陈李之说限量要求的微乎其微。细辛复方使用,尤其是入汤剂煎服,剂量可不受陈李之说限制。离开限量条件谈细辛限量,甚至无限扩大细辛限量范围都是不对的。

周祯祥 湖北中医学院

细辛是临床常用中药,首载于《神农本草经》,书中将其列为上品,当时既无剂量记载,更无限量可言。

最早论述细辛限量的本草著作是宋·陈承《本草别说》。书中记载:“细辛若单用末,不可过半钱匕,多即气闷塞不通者死。虽死无伤。近年关中或用此毒人者。闻平凉狱中尝治此,故不可不记。非本有毒,但以不识多寡之用,因以有此”。陈氏之论拉开了细辛限量的序幕,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和玩味:①细辛的限量是“半钱匕”。②细辛限量的条件是“单用末”。③过服细辛的毒副反应是“气闷塞不通者死”。④“近年关中或用此毒人者”即是明证。⑤造成细辛恶果的原因是“不识多寡之用”。结合古代论述,细辛的限量条件还应具备“正品细辛”和“用根”。以上构成了细辛限量的基本内涵,也是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和把握细辛限量的着眼点。

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承曰:细辛……若单用末,不可过一钱,多则气闷塞不通者死,虽死无伤。近年开平狱中尝治此,不可不记。非本有毒,但有识多寡耳。”内容与《本草别说》记载的大同小异,唯一不同的是细辛的限量发生了变化。李时珍把细辛的限量由陈承的“半钱匕”(1g)提升到了“一钱”(3g)。究竟是李时珍在引用文献时抄录错误,或是李时珍临床用药经验和心得的积累,均不得而知。至此,细辛的用药剂量基本定格在1~3g,且为大多数本草学家所认同。细辛“不过钱”已经成为历代本草的主流思想。

明末以降,细辛的剂量问题一直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反对陈李之说。如张志聪《本草崇原》云:“细辛单用末,不可过一钱,多则气闭不通而死。近医多以此语忌用,嗟嗟。凡药治病者,有是病,服是药,岂辛香之药而反闭气乎?岂上品无毒而不可多服乎?方书之言,俱如此类,学者不善详察而遵信之,伊黄之门,终身不能入矣”。主张细辛可以多用,不必受一钱之束缚。②赞成反对参半。如陈世铎《本草新编》提出了“两止可”和“两不能”的观点,认为“细辛,止可少用,而不可多用,亦止可共用,而不能独用”。赞成“少用”,反对“单用末”。强调细辛不能单用,用量不宜过大,必须配伍使用。并提出了“多用则耗气而痛增,独用则气尽而命丧”的告诫。③把陈李之说扩大化。如汪昂《本草备要》云:细辛“不可过一钱,多则气不通,闷绝而死”。蒋介繁《本草择要纲目》云:“入煎剂不可过一钱,多则令人气闷”。缪希雍《神农本草经疏》云:“即入风药,亦不可过五分,以其气味俱厚而性过烈耳”。杨时泰《本草述钩元》云:“气厚性烈,入药不得过五分”等。以上诸家均遵循陈李之说,并把“单用末”三字删去,直谓“不可过一钱”或“不得过五分”。抹去细辛的限量条件,无限扩大细辛的限量范围,有悖于陈李之说,有失于细辛限量之旨,更不符合临床用药实际。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以法典的形式对细辛的用量用法进行了规范。如《中国药典》1963年版规定细辛的用量为“三分至一钱”,1977年版规定为“1~3g”,1985年版规定为“1~3g,外用适量”。此后,历版《中国药典》皆沿用此规定,各种《中药学》教科书也都遵从此用量。作为国家标准的《中国药典》并未对细辛的限量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致临床用药无所适从,对指导临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极大的约束力。

事实上,从古至今细辛的临床用量是没有明确限制的,真正符合陈李之说限量要求的微乎其微,甚或阙如。如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书中记载运用细辛的经方16首,其中散剂1方,丸剂2方,汤剂13方,全部为复方,没有单味细辛使用者。细辛的剂量最少为一两(1方),最多为六两(1方),一般为二两至三两(13方)。按今之通行的古今度量衡换算法计算,东汉的1两相当于今之公制13.92g。据此推算,《伤寒杂病论》中细辛的用量最少为13.92g,最多为83.52g,一般为27.84g~41.76g,是《中国药典》法定剂量上限的4.5~27.8倍。可见,细辛复方使用,尤其是入汤剂煎服,剂量可不受陈李之说限制。总之,细辛限量是有条件的。离开限量条件谈细辛限量,甚至无限扩大细辛限量范围都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