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中药材规格标准的实际意义
中药的质量是指中药材自身的品质状况。中药材的外观性状,如形状大小、色泽、质地、气味等及有效成分、药理作用与效果等,都可以反映质量的优劣。中药材的规格等级是其品质的外观标志。因此药材的品质与规格,是衡量药材商品质量好坏的标准。品质是对药材品种与质量的基本要求,规格是划分药材商品质量、分等分级的具体标准。药材是防病、治病的特殊物品,质量必须优良,才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同时药材又是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按质论价的要求。因此药材具有双重特性,它既有药用性,又有商品性。为适应商品性的需要,又必须按质量优劣蓝天分规格与等级,以便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流。二、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
(一)国家中药材标准
国家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药材标准。,国内执行的是部颁标准《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下达,于1984年3月试行)。本标准是在中国药典的基础上,选择产销量大,流通面广,价格较高,具有统一管理条件的76种药材,作为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
(二)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备经营的药材有600种,其中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有100种,而大部分尚未制定地方药材标准。但地方制定的药材商品标准是指在历史上已形成的地区习惯用药的药材,称为“地区性、民间习惯使用药材”,只能在本地区内销售使用,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三、药材商品规格、等级的划分
药材商品质量优劣的客观标准,应是有效成分含量的多少和疗效的好坏。但目前绝数药材商品所含有效成分,及微量元素不很清楚或缺乏定量检测方法。因此现在制定的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仍以外观质量及性状特征为主,只能依据三级药材标准来划分药材的商品规格和等级。但中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不是每种药材可以划分的。有的既有规格,又有等级,有的没有规格,但有等级,有的既无规格,又无等级。既无规格,又无等级的则为统货。有些全草、果实和种实类药材,品质基本一致,或好、次差异不大,常不划分规格等级,如枇杷、木瓜等。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的不同之处:人为改变原生药形态的,则为规格;区分大小、好次的则为等级。等级标准较规格标准加具体。中药材规格与等级的划分:一般规格是按洁净度、采收时间,生长期,即老嫩程度、产地及药用部位形态不同来划分;而等级则指同一规格或同一品名的药材,按干鲜、加工部位、皮色、形态、断面色泽、气味、大小、轻重、货身长短等性质要求规定若干标准,每一标准即为一个等级。等级名称以最佳者为一等,最次者为末等(符合药用的),一律按一、二、三、四、……顺序编列。
由于中药材是自然形态,如货身长短粗细,大小轻重,同一等级亦有明显差异。因此在一个等级之内,要有一定的幅度,用“以内、以外”和“以上、以下”来划定起线和底线。例如药材一等每千克46个以内,是最多个数的底数,超过此数就不够一等级了。二等68个以内,即47~68个之间的个数,均属二等,但在同一等级内,大小个头平均在57个左右为宜,只能是略有大小,基本均匀,不能以最大和最小者,混在一起来充二等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