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与“传统医药法”的区别

时间
2007-11-02

中医药在国家医疗保健体系中有着突出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瞩目,成为国际医药市场研究、竞争的热点。我国政府为规范、管理中医药行业,让中医药的发展有一个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在新世纪面临的发展中的问题,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教育、中医药科研、中药研制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而将制订中医药专门法律提上日程。

有人认为与现代医学相对,应将这部有关中国中医药以及各种民族医药的法律称为“传统医药法”,这实属不必。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医”释为“中国固有的医学”,可以看出这是清末西方医学传入中国后,中国本土医学为区别起见才启用之名。这种以发源地命名的方法无可厚非。而“传统医学”(traditional medicine)在许多发达国家却表示常规医学(conventional medicine)或对抗医学(al?鄄lopathic medicine),即中国所谓之西医学,并将非常规医学如中医药、印度医药等称为补充替代医学(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CAM)。所以,将正在制订的以管理中国本土医药为主的法律称为“中医药法”,较“传统医药法”的提法更明晰、准确。而且,像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澳洲维多利亚省等许多国家地区在多种CAM并存情况下,都明确为中医药立法,而不是统称为替代医学法或传统医药法,作为中医药发源地的中国更应如此。

再有,中国本土医药比较精纯,理论与实践自成体系,这与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社会所认可的CAM有本质区别。CAM涵盖的内容庞杂,包括所有对抗医学以外的药物疗法和非药物疗法,中医药、印度医药、欧洲草药、印地安人传统医药、瑜珈、催眠、顺势疗法、脊椎指压疗法等尽在其中,即使是零碎医疗经验也为CAM所括;CAM在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中处于常规医疗以外的补充或替代医疗的地位,是对抗医学治疗许多疾病效果不佳时,可供医师选择的另类疗法。一般来说,在国家医疗保健体系中属于从属地位,大多没有纳入国家医疗保险范畴。中医药虽然是世界非正统医药的重要组成,但在中国,中医学与西医学一样处于主导医学地位,属于国家医疗保健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理论一脉相承,内容精粹互通,并不处于补充或替代医学的从属地位,也不需要使用传统医药之名来包容防治内容、理念、实践迥异的各种非对抗医学类别。

还有,中国的民族医药属于广义上的中医药范畴,是中国本土医学的重要组分。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国医药千百年来相互学习,互通有无,理论与实践均互有借鉴,防治手段有许多相似之外。所以不必要以传统医药之名来吸纳民族医药进入立法范畴。而传统总是与现代相对而言,中医学的源远流长是其特色与优势的源泉与体现,但现在有人错误认为对抗医药是现代医学,是先进的;中医学是传统医学,是包含科学成分的落后学派。因此中医学需要提高,面临着现代化的艰巨任务。但是,中医学如果被具有完全不同防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文化哲学背景的现代医学同化后,除了零星的经验被验证为科学外,大部分理论知识、医药内容将被摒弃,这将是中国与世界医学甚至科学领域的重大损失。综上所述,管理中国本土医药的法律以“中医药法”命名即足以界定其执法内容、范畴,较“传统医药法”更恰当、准确。(原载中国中医药报作者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傅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