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氏族部落时代(夏以前)
壮族与祖国人类远祖一样,是由古猿演化而来的。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社会。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就是原始群,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最早在瓯骆故地上生活,而且证据比较确切的原始人类是距今约五六万年的"柳江人"。就是说,目前瓯骆故地尚未发现属于原始群时期的古人类遗迹。但从壮族民间流传的"布伯"等兄妹互婚的神话传说中,却又反映出壮族历史上曾经历过血缘婚制(即血缘家庭公社),相当于原始群的晚期阶段(旧石器时代中期)。在这时期,人类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群体共同劳动的,主要以采集为生,但其群体结构比较松弛,彼此的关系也比较松散。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联合力量才能获取食物,战胜猛兽,获得生存,这是原始人类尚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必然规律。壮族先民也与各民族一样,经过了一个数万年的氏族公社时期,即母系氏族公社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关于壮族历史上的氏族公社制,不仅考古学资料已有所反映,而且在民族学资料中也有其遗迹。如壮族民间流行的舅表婚或姑表婚习俗,就是远古的对偶婚(即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称的"普那路亚婚"或级别婚)的遗俗。新石器时代早期、中期,是母系氏族公社的鼎盛时期。壮族地区的贝丘遗址及其文化,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最能说明其社会性质的是这类遗址中的墓葬及其所反映的埋葬制度。在桂林甑皮岩、柳州鲤鱼嘴、横县西津及秋江、邕宁长塘和扶绥敢造等贝丘遗址中,都发现有集体丛葬的墓地,而且多数是屈肢蹲葬,少数是侧身屈肢葬和二次葬。在桂林甑皮岩和西津遗址还各发现一处母子合葬墓。二次葬与母子合葬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好的证明。
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壮族先民以公社为基本单位,一切生产资料及产品归公社集体所有,由氏族长统一分配,一切成员都在公社范围内进行集体劳动,男子主要从事狩猎和捕捞,妇女抚养子女,并从事采集、制衣、制陶等手工制作业。由于妇女对子女拥有所有权及对产品的保管、加工、分配权利,在公社的经济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妇女自然在社会上享有最崇高的地位。每个氏族都推选一名氏族长作为本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壮族称为"都老"。都老由本氏族中一位年长、能干、有威望的妇女充当,她不仅是本氏族生产、生活的组织者,而且也是产品的分配者,对外代表本氏族。每个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女性始祖,作为氏族赖以联系的纽带和氏族的象征。因而人们把最值得崇敬、怀念、有功的某种动物、植物或自然物作为与女始祖有特殊关系的象征物,作为本氏族的图腾加以崇拜,继而又常常以这种图腾的名称作为本氏族的名称。以后又演变为本氏族及其后代的姓氏。例如壮族有的氏族因崇拜水牛(壮语称"韦"),便有了韦氏族。
到了距今约四五千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发展进步,壮族地区的母系氏族制度开始瓦解,"父权制"在"母权制"的胚胎中孕育成长起来,并逐步取代母权制,其社会开始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从而改变了男子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这时,水稻生产日益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它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逐步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它的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体力较强的男子便自然地转移到农业生产上来,从事制造、革新生产工具,干各种农事劳动,并逐步取代妇女而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使妇女退居到日益繁杂的社会服务和家务劳动中去。因此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这时期壮族先民最显著的进步是在稻田中使用大石铲、石斧、石锄、石镰、石刀等。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标志着瓯骆先民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耕作方式的改进,即由前期的刀耕火种发展到铲耕农业阶段,而耕作方式的改进,又促使耕种面积得以扩大和粮食产量得以提高,从而使瓯骆地区的原始农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瓯骆地区原始居民的活动范围比前期进一步扩大,考古发现表明:这一时期的文化遗址不仅分布于江河两岸,而且还延伸扩大到远离江河的丘陵谷地中,说明当地的耕作面积已有了进一步扩大,农业已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传统的"攫取"型经济正向"生产"型经济过渡,先民们开始过上了定居生活。
二、私有制产生时代(商周~先秦)
商周时期,壮族地区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和军事民主制发展阶段,石器和木器仍是人们日常主要生产工具,社会组织松散,各地部落林立,各治其业,互不统属,兼并战争频繁,一些小部落逐渐被势力较强大的部落所兼并。也有一些弱小部落相互联合起来,以对抗强大部落的兼并,由此而逐步形成以西瓯、骆越为核心的强大部落群体,这种部落战争,不断分化、兼并和组合,此起彼伏,从商周到春秋战国,甚至延续到秦汉。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壮族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和青铜时代,这期间生产工具有了较大改进,生产力有了较大提高,生产有了较大发展,从而导致生产关系变更,父系氏族公社逐步演化为农村公社,私有制逐渐产生,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因此说,西周末年至春秋战国时期,是壮族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主要标志是青铜文化的产生与发展。这一时期,其社会生产力有了飞跃性的发展,社会剩余产品日益增加,为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以及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创造了物质条件,最终导致原始社会制度的瓦解和阶级社会的产生。
壮族地区氏族公社的解体,是从它内部财产继承方式的变更和私有制的出现开始的。壮族是一个农业民族,在氏族时代,土地是公有的,大家集体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由于生产工具改进,公有的土地已不需要那么多的人来耕种,甚至家族或个人都可以担当,于是氏族公社暂把土地分给各家经营,天长日久,土地便归家庭所有。壮族称"财产"为daemnaz(tam31no31),意为田地(直译是塘田),可见田地是最早的个人财产。关于财产分配不公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有,在墓葬中相当分明。以武鸣马头乡西周末年至春秋的墓葬为例,这些墓葬虽然形式上属于族墓性质,但它已有四个变化:第一,墓葬明器较多的墓穴处于墓地的坡顶中心,而较少的则分布在其四周,表明墓主生前已有了地位高低和贵贱之分;第二,随葬品多少不均;第三,墓坑规格大小不一,差别很大;第四,随葬品的规模、价值、质料不同,显示出财富的多寡及地位之尊卑。其他地点的明器,也说明了私有财产的产生和氏族公社的解体。
青铜器和铁器的出现以及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标志着瓯骆地区社会生产力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促进了壮族地区农业、手工业、医药卫生、语言文字、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的飞速发展,壮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另外,在这一时期,岭南瓯骆族与中原地区的关系在前期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两地的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岭南的土特产品不断运到中原,中原文化及较先进的生产工艺以更新更快的态势传人岭南地区,且岭南越人与楚人文化也发生了密切的关系,故而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更。部落或氏族首领凭借着他们的威望和掌握生产及生活资料分配权、产品交换支配权,逐步把人们创造的财富掌握在自己手中,进而占为已有,从而使部落或氏族内部出现贫富分化的现象,部落或氏族首领逐渐蜕变成奴隶主。社会内部分化为"君"、"侯"、"将"、"民"等阶层,这些君、侯、将便是奴隶主,他们不仅把土地山林据为己有,而且把氏族成员变为奴隶,变成他们"会说话的工具",剥削奴隶的剩余劳动,攫取日益增多的社会财富。这样,原始的氏族公社便解体,为私有制所代替。
到了先秦时期,壮族先民已摸索出一种成功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使自己获得了生存和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一些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与其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生活习俗。如人体装饰文化已相当丰富,主要有文身、文面、拔牙、凿齿、服饰、头饰、佩饰等;绘画艺术到了承前启后和富有成就的一个时代,左江流域崖壁画群就是最好的例证;雕塑艺术也得到了发展,主要体现在青铜铸造的模与范的雕塑制作方面,因此又促进了青铜铸造业的发展与繁荣;民间的教育、舞蹈、民歌等文化生活及生活方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在这一时期,壮族先民盛行巫术,笃信鬼神。同时,壮族医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针刺治病就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山海经》(战国作品,作者不详,我国最早有医药记载的书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先秦时期壮族先民对医药的认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