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品管理将达四项要求

时间
2007-04-14

从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了解到,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将达到四项要求,全区将同步进行,以实现药品分类管理的阶段性目标,加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步伐,进一步消除公众用药隐患。

这四项要求一是,全区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是全区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四是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