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2、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事职责
1、按程序办理师承教育各项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同行专家对国家级、省级指导老师及继承人进行评议、报批;
3、组织对国家级(接受委托)、省级继承人进行结业考核和验收;
4、管理国家级、省级师承教育工作专项补助经费。
(三)办事条件
1、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报,逾时不再受理。
2、省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第(1)—(4)或第(5)条: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医专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包括返聘)中药专家、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得到同行公认,在全国或全省享有盛誉;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5)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湖南省名中医”可作为省、市、县级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3、省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在本省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者;
(2)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40岁以下;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7年(硕士研究生4年)以上;
(5)品学兼优,热爱中医药事业,有长期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工作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四)办事程序
1、指导老师的遴选:指导老师自愿申请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审批表》所在单位推荐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报省卫生厅或国家局审批。
2、继承人的遴选:继承人自愿申请,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填写《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继承人审批表》所在单位推荐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卫生厅或国家局审批。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弄虚作假;
2、严格保守评议专家评议意见,不对外泄露;
3、当事人必须回避。
(六)办事结果
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或下达:通过湖南卫生信息网公布。
(七)服务承诺
1、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无论亲疏,一视同仁。
2、评议时邀请人事、纪检部门参加,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