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4、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5、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6、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事职责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制度,受理全省及外省进湘中医医疗广告申请,审查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有关材料,出示《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三)办事条件
1、中医医疗广告范围仅限于中医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各种疾病(性病及性功能内容有关的除外);
2、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
3、必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技术内容、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等;
4、外省来湘发布医疗广告的须出具当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证明》及有效证件。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打印)《中医医疗广告证明》一式四份及《医疗广告发布规范格式》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材料;
2、经所在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3、将审查意见和相关的材料交我局复审;
4、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到《湖南日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5、由我局正式办理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批件。
(五)办事纪律
审批医疗广告工作人员应照章办事、公道正派,不得弄虚作假、循私情或故意刁难广告客户和索要礼金、礼品。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办事结果
1、审查合格的即办理《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批件;
2、将已经审批的《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和《医疗广告发布规范格式》原件分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或县)卫生局、申报单位各一份,《医疗广告发布规范格式》一份送《湖南日报》社。
3、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情况,将所报材料及时退还。
(七)服务承诺
受理中医医疗广告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每月5日和20日为领取医疗广告审批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