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从长沙市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会议传来消息:从8月10日起,长沙市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将分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按长沙市原来的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需支付一次“门槛费”即起付标准费用。这样,有不少完全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反复住院治疗,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大量浪费和流失,同时也加大了其他参保人员的负担。为此,长沙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分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的新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支付标准费用。具体起付标准为:第一次858元,第二次858元的50%,第三次及其以上每次均为858元的30%。同时,包括省级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和长沙市第三医院等执行一类价格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上浮30%,执行三类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下浮20%。据悉,长沙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858元和4万元的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