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永红)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200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有关事宜。
此次调整将调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原则的药品,调出不符合的药品;对药品的限定使用范围进行规范,对易滥用的药品规定临床使用适应症;还将按给药途径,并考虑剂型技术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对相似剂型做归并处理。
调入药品的范围将包括1997~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生产和进口的药品,1997年来由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建议增加的药品。
目录调出的药品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建议调出的药品品种。
此次调整既要保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用药水平的相对稳定与连续,又要适应临床医药科技发展,满足参保者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变化。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另据了解,目录调整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解决,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国家《目录》调整不再进行药品检验工作。目录制定工作不需要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申报,也不接受生产厂家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