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界贯彻《中医药条例》

时间
2003-07-10

全国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日前召开,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畲靖要求在全行业兴起学习贯彻条例的高潮,促进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中医药条例》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它将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政策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基本宗旨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

针对目前中医药机构中较为普遍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中医药从业人员从事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有关中医药科研、中医药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针对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的情况,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以及医疗广告的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医药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