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有新规

时间
2003-10-16

中医药有了法律地位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中医药法规,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并且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对捐献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从而对中医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给予奖励。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中医从业者须取得执业资格

《条例》要求,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也应当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师徒相传有规定

师承教育是中医药教育的一大特色,《条例》规定指导老师应当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继承人则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并且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