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医疗废物要“凭证上岗”

时间
2003-08-06

本报讯(记者魏萍)今后,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也要“凭证上岗”了。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要求,各地要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医疗废物许可证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为此发出通知指出,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当地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尚未建成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医疗废物临时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要向当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