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学问题

时间
2003-11-06

2003年9月3日~6日,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在云南丽江举行。在本届学术研讨会上,亲属器官捐献的伦理学问题是一项重要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陈实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器官移植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全世界器官移植医师都面临着同一个挑战----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来救治更多的生命。

当前,我国器官移植学界正在努力推进《器官捐赠法》的颁布,希望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科学的器官供应模式----脑死亡供器官+活体供器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亲属活体供器官的重视,以期规范亲属活体供器官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纠正对活体器官捐赠的一些误解。活体捐赠器官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医疗项目,对此,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爱护,不要因为误用和滥用而使其发展受到伤害。

活体器官移植的优越性

陈实教授说,现已证明,活体肾移植优于尸体肾移植,其原因有,①较好的组织相容性,术后排斥反应发生率低,因而有更好的远期存活率。2001年,美国尸体肾移植5年存活率为81.3%,而活体肾移植5年存活率为90.5%。②可充分进行术前检查,从而尽可能地保证移植的安全性。③缩短透析和待肾时间,并能缩短移植肾热缺血时间。④亲属间尤其是夫妻间的器官捐赠,由于彼此间存在亲情或血缘关系,更易被接受。

活体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

陈实教授强调,活体器官捐赠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对待。

对医生而言,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学提出的“无害、有利、公正、尊重、互助”十字原则。要以病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技术上的创新、医院的声誉、个人升职等原因,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施行有关手术。

对患者而言,首先是保证其能够履行生命自主的权力。无论医生和患者家属出于何种考虑,都不应替患者本人做出选择(昏迷患者除外)。对患者病情善意的隐瞒,并不能达到医生和家属所预期的效果。无论是器官移植的前期准备,还是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都需要患者的充分理解与配合,而且对病情转归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都需要患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此必须让患者自己来选择。

对于活体器官捐赠者而言,这是整个活体器官移植中的核心问题。决不可牺牲一个健康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生命的健康。必须尊重供者的生命自主权,他(她)们有权知道,自己捐出器官后,对现在和以后的生活会有何影响。其次是必须遵循绝对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其施加压力,更不能诱导其做出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决定。

在准备亲属活体供器官的过程中进行一系列的谈话,签署一定的协议是必要的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因为供者签署了某些协议,就不允许反悔,只要手术尚未开始,供者随时都有权力拒绝捐赠,但是,希望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此外,还须注意的是,当前,仍有少数捐赠者要面对来自家庭的压力,这就需要器官移植中心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消除彼此间分歧。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器官需求日益增加,现在对捐赠者年龄的上限不断放宽。在美国,大约25%的移植中心对老年捐赠者的年龄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所有移植中心都对年龄下限有明确规定,即必须大于18岁。以上规则,我国可以借鉴。

对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机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实践经验(应累计完成尸体肾移植500~1000例,方可试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硬件和软件两方面都要过硬,要有能力对移植后供受双方所出现的危急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这主要是为了保持活体器官捐赠这一崇高行为的纯洁性,杜绝有人以器官捐赠之名,行器官交易的可能性。当前,活体器官捐赠例数较少,主要集中于亲属之间,所以可暂由医院在公安部门协助下进行,随着活体器官捐赠的正规化,应该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对器官捐赠事宜的统一管理。

陈实教授最后呼吁,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在宣传脑死亡的同时,提倡活体器官捐赠,力争早日改变我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主要途径,实现“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